环境评价道路
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,它最先出现于1969年美国《国家环境政策法》,其后瑞士、澳大利亚、法国、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以立法明确了这一制度。及至20世纪70年代,泰国、印度、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。一些国际组织对该制度的推行和运作也相当重视,如世界银行决定在审查与开发活动有关的贷款、投资计划时包括对环境造成的潜在的影响,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,要求受援国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等。
1979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 )》,最先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首次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下来。现行《环境保护法》,1986年颁布的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及1998年颁布的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》,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修改、补充及更明确的规定。现在我们通过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,是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确认。
但同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,政府的一些政策和规划,对环境影响的范围更广,历时更久,而且影响发生后更难处置。2002年10月,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,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,又推进一步,扩展到对政府规划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即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政府规划,包括土地利用、区域、流域、海域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、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、能源、水利、交通、城市建设、旅游、自然资源等专项规划,也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,并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、专家参与审查监督的制度和程序。它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也纳入到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中,力求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,从项目评价进入到战略评价,是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,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。